郵政總局歷史==行政院經建會表示,依據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郵政儲金匯兌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及修正公布之「郵政法」、「簡易人壽保險法」、「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第13條、第21條等,經行政院於本(91)年12月5日核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起,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總局將步入歷史,新的「中華郵政公司」將展現一個新的紀元,未來將必須以企業化經營的角度,勵行公司治理來呈現其應有經營績效。
經建會表示,企業經營必須講求效率,營利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唯一法門,改制變革則是企業求生存與發展的一項持續檢討過程,在各國公營事業的改制變革中,因此,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的同時擇要提供參考。 1989年以前,德國郵政、電信事業原屬同一單位,隸屬於其交通部,並由該部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在該管理委員會下先分區域管理,區域下再分各地郵局與電信局。當時,德國政府將郵局與電信局當做行政單位或行政執行之作業單位,所有人員除臨時約聘者外,均屬公務人員。 1990年德國郵政電信事業進行第一次改革(如附圖一),將郵政電信事業分成郵政事業部、電信事業部與郵政銀行事業部等三個事業部,其下再分區管理,且分郵政與電信,最後才是郵局與電信局。其上則三個事業部共有一共同的董事會,由董事會負責三個事業部的經營管理,是為企業化的第一步,也是德國政府正視郵政與電信為一種營利事業的開始,強調其企業化經營效率。 1995年德國郵政電信事業又進行第二次改革。在這次改革中,將原來三個事業部分別成立為三家公司。三家公司各有各的董事會,分管不同事業,行政上彼此完全獨立;其上則設有聯邦郵電局,負責管理督導這三家事業。 不過這樣的組織變革尚未完成,1998年再進行第三次變革(如附圖二)。第三次變革主要是將產業行政督導與事業經營管理分開,分由貿易商務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Commerce)負責產業面的行政督導與法制監理,及由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負責事業經營發展與管理,財政部是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聯邦政府的公股股權擁有者,同時管轄其所屬公務人員,做為其上級主管機關(〝head〞of civil servants)。這樣的分責分隸正是國際上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發展的一大趨勢。在我國亦有類似的情形,如省自來水公司隸屬於經濟部,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台大醫院隸屬於教育部,榮民總醫院隸屬於行政院退輔會,但醫療機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署。不過,類似歸類似,卻也有不一樣的地方。德國在變革後,其事業經營管理主管機關不再是交通部,而是財政部。財政部是代表聯邦政府的國家資產管理者,國營事業的資產管理與事業經營均回歸於財政部。 在德國郵政電信事業組織變革的過程中,亦可以發現另一值得注意並探討的問題,就是郵政銀行的誕生與隸屬。我國郵政總局的業務亦包括郵匯、郵儲。此一業務組織結構主要即源自於德日兩國,所以德國郵局兼辦郵匯、郵儲業務並不值得意外。從變革中,發現郵政銀行從郵局中分離出,另成立一個事業部,再成為一家公司,但最後又在1999年1月1日起回歸成為郵政公司的一家百分之百轉投資子公司。從業務執行面來看,郵局又兼辦郵匯、郵儲業務。郵寄、郵遞、郵匯、郵儲業務合署辦公未因組織變革而打破,其原因之一可能是合署辦公具範疇經濟效益,合則兩利,分則兩不利。
阿里山郵局地處海拔兩千一百七十四公尺,是全台灣最高的郵局
許多人有過「到了車站,卻正好送汽(火)車走」的經 驗;但「送郵局走」的心得 則罕有人體驗過;因為,我們早 習慣於郵局和各種政府機關一樣,應設於固定的處所,以利 大眾用郵;其實,包含我國在內的許多郵政,為提高服務效 率,並遷 就特殊環境,都設置了機動力強的「行動郵局」。 行動郵局它的功能,基本上與有局屋的郵局相同,可辦 理各項郵政業務。只是行動 郵局並不常駐在一地,而是利用 交通工具,按規定之路線做定時、定點的巡迴服務。
http://chch.idv.tw/word/MovePost.html有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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